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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证件
    发布时间:2019-01-07 浏览量:1446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证件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证件

     

    1.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1)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2)      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如下:

    1.          属于直管公房的,提交产权单位出具的一个月内《房屋租金计算表》,并由产权单位注明“同意转租”;属单位自管的房屋并有产权登记的,提交产权单位出具的一个月内《房屋租金计算表》,并由产权单位注明“同意转租”;

    2.          属于继承或赠与的房屋,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和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或赠与公证书(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属于购买商品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并在产权系统内能查到产权的,需提交商品房屋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4.          属于法院判决的房屋,提交法院判决书和相关的合法权属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5.          属于军队房产的,若在地方有产权登记的应提交军队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标注可以出租),若在地方无产权登记,属军队房产信息不得对外公布,无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6.          属于拍卖的房产,需提交法院判决书、拍卖协议,成交确认书及交款票据(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7.          属于拆迁安置的房屋且在产权系统内能查到该房屋的:需提交拆迁安置协议;属于村庄改造的,有产权登记的产权人出具产权证明;

    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2.增补相关材料

    (1)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还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       共有房屋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必须出具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书;

    (3)       已抵押的房屋提交抵押权人同意书或承租方到场签订已知房屋已抵押申请书;

    (4)       转租房屋的,提交书面产权人同意转租承诺书;

    (5)       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书。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能作为住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6)       办理房屋租赁变更登记,该房屋原租赁期限未到期,应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并提交原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证明(租赁双方签章);

    (7)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注销登记,且租赁期限未到期,应租赁双方到场,单方不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丢失,应提交青岛日报公告期不少于15日的公告证明;

    (8)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申请补办的,应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方可办理;

    (9)       产权人去世的,持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方可办理;持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记载的主体应变更与出租人相一致方可办理。

    (10)  授权委托代理出租的,即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与产权人名称不符但又不属于转租行为的,而是由单位或个人授权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代理出租的,需提交产权方出具的授权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1)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的其他证件。

     

    其他说明:

     1.申请名称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当事人名称应当以双方提交的合法身份证明记载的汉字姓名或者名称为准,不得使用简称、惯用名称。如为外国自然人,则以其护照上的英文姓名进行登记。

     2.代理申请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由当事人本人申请;如果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可出具授权委托书由他人代为申请。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记载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个人须签名按指印,单位须加盖公章。

     3.监护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司法文书或公证文书中已载明被监护人系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不再要求提交其他证明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材料。

      4.身份证明

      4.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1)       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等;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4.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1)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2)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及《青岛市国家安全局承租房地产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意见书》。                 

     

    特别提示

      1. 凡属提交复印件的,要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内容一致” ,个人的签字并按手印,单位的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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